裁判文书详情

洪雅县农村信用社与李**、闵**、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履行了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10万元,尚欠利息被执行人李**、闵**订立了履行计划,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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