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眉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眉山**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洪雅县和昌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洪雅县洪川镇柳街村3组的厂房及土地、机器设备等按法律程序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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