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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申请宣告刘**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浦**于2015年元月29日来本院称,其儿媳妇刘**于2009年5月12日起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人浦**与被申请人刘*群系公公与儿媳妇的关系。刘*群,女,1984年6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于2009年5月12日起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刘*群的丈夫浦**于2007年10月6日在纳雍群力煤矿打工不幸死亡。刘*群外出后,其子女浦仕超由浦仕超的祖父浦**监护、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刘*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刘**自外出之日至今5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浦**作为刘**的公公,为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与刘**有利害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刘**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刘**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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