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鼎**限公司与洪雅雅**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鼎**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眉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眉山**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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