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罗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55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梁**与**全社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西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西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西安**学院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二强与西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一张纸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大自然鲜果超市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兄弟情烤肉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珊瑚缘时尚酒店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翡冷翠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