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吴**、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吴**、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与申请人吴**、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8月29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此事故致黎**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由吴**依医疗票据赔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等费用由吴**先行赔付2000元,剩余部分由吴**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黎**;渝CY7915号小型客车一方及甘D11522号中型货车一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偿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货物损失费全部支付给张**作为车辆维修费(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甘D11522号中型货车车辆维修费由吴**付担,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与申请人吴**、黎**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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