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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今**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北京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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