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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钱某、被告人民美**版社、被告**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负担(已缴)。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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