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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业公司与无锡**业公司安泰电器厂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仪表厂(以下简称振*仪表厂)与被告无锡**业公司(以下简称泰**司)、被告无锡**业公司安**器厂(以下简称安**器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振*仪表厂诉称:其自行研制了“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并通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后委托相关单位印制了“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使用手册。今年原告发现两被告网页上所介绍的产品“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相关说明与原告使用手册中的说明完全相同,两被告抄袭了原告“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使用手册中的相应内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通过互联网在其网页上发布关于“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说明;2、通过互联网在其网页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4、向原告支付制止侵权必要费用42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泰**司、安**器厂立即停止侵权,五日内在其互联网网页上撤下关于“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说明;

二、泰**司、安**器厂自愿支付振**表厂人民币20000元(2005年11月18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振华仪表厂负担。

四、如**公司、安**器厂未能于2005年11月18日之前支付10000元,振华仪表厂对剩余10000元的催讨不受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并保留对20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五、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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