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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