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杨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对被告周杨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元,依法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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