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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限公司与华夏城**有限公司、绍**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聚**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有限公司、绍**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聚**限公司起诉称,其享有电视剧《菩提树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年4月,发现被告华夏城**有限公司向网友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该电视剧由被告绍**视台提供,因两被告均未经其许可,故认为两被告已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计人民币4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共**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文化广电体制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办(2005)21号文件),2005年5月,绍**视台与绍兴**电台、绍兴**络公司、绍兴**报社等单位,合并组建成立绍兴广播电视总台,故绍**视台的主体已不复存在。现原告上海聚**限公司将绍**视台列为被告,系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上海聚**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聚**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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