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费用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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