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司东阳分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司东阳分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司东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唛**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上诉人义**司东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