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宝丽金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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