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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嵊**名豪餐饮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嵊州市名豪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名豪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名豪会所的委托代理人童军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限公司等5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5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江南》等16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江南》、《天使心》、《相信无限》、《精灵》、《美人鱼》、《加油》、《子弹列车》、《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害怕》、《熟能生巧》、《只对你说》、《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等16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名豪会所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辩称:对原告所称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希望损害赔偿数额予以协商并适当降低。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

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的权利;

3、浙江**方公证处出具的(2014)浙杭东证字第16841号公证书(含相应光盘),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共有10张光盘,该专辑第8张光盘收录了包括涉案《江南》、《天使心》、《相信无限》、《精灵》、《美人鱼》、《加油》、《子弹列车》、《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害怕》、《熟能生巧》、《只对你说》、《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作品。该专辑外包装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第8张光盘包装盒内附手册标注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北京**限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约定北京**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14年7月10日,浙江**方公证处接受浙江**事务所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的名豪会所ktv,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名豪vip3包厢。公证人员对店招及歌房号码进行拍照,对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先后点播了包括《江南》、《天使心》、《相信无限》、《精灵》、《美人鱼》、《加油》、《子弹列车》、《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害怕》、《熟能生巧》、《只对你说》、《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首歌曲,并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全程监督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摄像完毕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并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2014年7月22日,浙江**方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浙杭东证字第1684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录像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此外,消费结束后,被告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开具了金额为1880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该费用系以名豪会所为被告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共21个案件的共同支出。被告自认(2014)浙杭东证字第1684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涉案16首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音集协权属证据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音源、音像均一致。

另查明,被告名豪会所系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风味小吃供应;卡拉ok、棋牌、足浴服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的涉案16首音乐电视作品体现了制片人的创造性劳动,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要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光盘,光盘内容里注明了涉案16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规定,可以确认该公司为涉案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通过该公司的授权对涉案16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授权期内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

被告名豪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案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卡*ok点播服务,即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进行放映,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名豪会所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数量、原告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期限、被告的经营模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供了费用收据,由于该费用系为本案在内的共21件案件的共同支出,故本案中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嵊州市名豪餐饮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江南》、《天使心》、《相信无限》、《精灵》、《美人鱼》、《加油》、《子弹列车》、《突然累了》、《完美新世界》、《无尽的思念》、《害怕》、《熟能生巧》、《只对你说》、《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嵊州市名豪餐饮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70元,被告嵊州市名豪餐饮娱乐会所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湖支行。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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