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诸暨市糖果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