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凯乐迪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诸暨**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诸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诸**英王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诸暨**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