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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