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温岭市**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温岭**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福建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温岭市棒棒堂量贩娱乐会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