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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娱乐会所与中国音**管理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温岭市太平格林保*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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