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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省分公司与宁波成**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省分公司、福建搜**限公司、宁波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网络**省分公司、福建搜**限公司、宁波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络**省分公司、福建搜**限公司、宁波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元,减半收取951.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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