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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子超市与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上海**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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