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江阴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与刘**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刘**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事宜与经典公司商谈,但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9月3日,原告委托南京**证处对经典公司营业性放映刘**享有著作权的《感恩》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典公司至今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信托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属故意侵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经典公司:1、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感恩》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00元;3、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典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为中**总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该专辑中包括著作权人标注为刘**的《感恩》。

2008年10月9日,刘**与音集协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刘**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刘**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所授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依本合同约定向刘**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刘**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2013年6月6日,刘**出具声明,称对上述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合同继续有效。

2014年9月1日,江苏**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的委托代理人方*至江苏**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陈*、公证人员许**随方*于2014年9月3日来到位于江阴市西大街90号“经典钱柜量贩式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B06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方*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SD卡内存为空。随后,方*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共录制249首。录制结束后,方*将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方*还将消费金额为300元盖有经典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在公证处打印,并将拍摄的视频刻录制成光盘(见附件)附于公证书,现场所得票据经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方*带回保管。2014年11月17日,江苏**淮公证处出具(2014)宁秦证经内字第17317号公证书,兹证明方*上述行为的全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为方*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庭审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的涉案歌曲的词、曲、画面内容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中内容一致。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音集协与丰亚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丰亚所接受音集协委托,指派方*律师担任音集协与经典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等。音集协在本案中提交了公证费1000元的收据(用于8个案件公证),查档费50元的发票(用于8个案件),取证费用107元的发票(用于8个案件),江苏省南京市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及出租车发票、住宿发票(共2620元,其中262元用于8个案件)。

再查明,经典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为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90号,经营范围为KTV包厢;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零售。

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收据、查档费发票、调查取证费发票、车旅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经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音集协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被告经营规模及消费水平、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经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感恩》等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经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音集协已预交),由经典公司负担,经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音集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帐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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