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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防开发公司与北京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嘉**公司诉被告人防开发公司、大**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嘉**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精心拍摄制作、由北**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图片库。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原告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原告发现被告在《无锡日报》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的使用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防开发公司、大**司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元整;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其他诉讼费460元,合计2770元,由嘉**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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