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崇明县xx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双方自行解决了本案的讼争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得到了和解解决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3.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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