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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崇**x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崇明县xx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双方自行解决了本案的讼争为由,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得到了和解解决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3.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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