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屈金柱与丁**、丁**、丁省委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黄岩与五河**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岩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代长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王**、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葛*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刘**等与马**、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方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