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曾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梅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