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谷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与被告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