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段*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