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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