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铁**限公司诉重庆**限公司、太平**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1元,减半收取4970.5元,由中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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