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增龙诉被告崔**、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增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增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增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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