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20日前还清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届,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被告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原告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应诉后没有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借条》、《收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承诺于2014年10月20日前如数归还原告借款。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其所诉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借款70000元及偿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由被告王**负担。受理费原告陈**已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788元迳付原告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