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邝**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3月5日追加郑**为本案共同被告。2015年3月11日,原告申请撤销追加郑**为被告。2015年6月3日,原告邝**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3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