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5月28日以庭下自己追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负担。鉴于原告梁**已预交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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