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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