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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梁**、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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