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建朋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建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邝**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3元、诉讼保全费1296.25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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