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张**已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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