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丰诉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此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林育*系远亲关系,林育*因急需资金分别于2013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于2013年7月7日前还款)、6月11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于2013年6月13日前还款),并出具《个人借款借据》二份交原告存执。借款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清偿。请求判令二被告付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6万元自2013年7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二被告人口信息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二被告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3、《个人借款借据》2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林**、郑**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及举证。

经开庭,原告已当庭出示证据,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陈述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有被告林**签名的《个人借款借据》为据。现原告请求被告林**还款付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郑**与被告林**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在她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应对被告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借款10万元并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中4万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6万元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二、被告郑**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林**负担。被告郑**应对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