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学超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学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陈*、陈**、韦**、阳成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为20367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阳成艺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相人山路1号2栋房屋,因有争议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得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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