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李**、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黎*、汪**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出售黎*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文明路75号1-3号房屋(产权证号:30012931,住宅面积:39.54㎡)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出售该房屋需要较长时间,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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