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季*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5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款8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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