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周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申请执行周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兴旺已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