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地产两幢。本院已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34769元;本院已查封其名下房地产两幢。因暂无法联系其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故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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