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扈**、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扈**、胡**、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提出正在与被执行人扈**、胡**、扈**、黄**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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