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375号林**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自愿与被执行人鲁**达成执行和解后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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