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852号何*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9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