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昆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305号代昆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5900元的义务。现求对被执行人钟**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167号长城半岛城邦5栋3单元24楼2401号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523672、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权证号为1797589的住房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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