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5年11月24日以被告梅*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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